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7〕8号),该《意见》中要求:“社会组织要将党的建设写入本组织章程。社会组织党组织要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确保社会组织正确政治方向。落实我市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标准化建设制度规定,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根据天津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及市商务委社会组织党委有关要求,我会于2018年4月20日采取通讯会议方式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对我会章程的修改。
具体修改如下:
在我会章程第一章后加上: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六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七条 本会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八条 本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九条 本会党组织要在本会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本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天津市友好合作城市企业促进会
201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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