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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经商指南连载④
时间:2011/11/22 点击次数:3177

争议解决机制

选择管辖法和管辖范围

一般而言,协议双方可以自由地选择争议解决的管辖法和管辖范围。

特定法律关系的当事方可以执行一份书面协议,以提交由与选定规章的特定法律关系引发或可能由这种关系引发的事务。

当事方可以为整个合同或仅为合同的一部分选择合适的规章。此外,他们还有权在协议履行期间更改选定的规章。任何适当法更改都不会影响合同的有效性。

按照一般规则,如果当事方未选择相关规章,合同契约将受法律关系相关度最大的国家规章的制约,或在某些情况下,受当事方拥有所在地或常驻地的国家规章的制约。

当事方有权提交由受波兰法院或外国法院管辖的特定法律关系引发或可能由这种关系引发的事务。尽管如此,管辖权变更不能与强制性法律条款相抵触,这些条款说明了由波兰     法院独占管辖权的事务范围(例如,不动产的财产权和对位于波兰的不动产的所有权)。

地方法院(一审法院)裁定所有案件,但仅限由地区法院(高一级法院)管辖的案件除外。地区法院的管辖权包括与下列内容有关的案件:

• 非所有权(知识产权);

• 版权保护法和相关内容;

• 财产权,争议价值超过 75,000 兹罗提或商务(开展业务活动的企业家之间发生的商务)价值达到 100,000 兹罗提。

仲裁

仲裁是另一种争议解决方法。仲裁程序在当事方约定的仲裁法庭进行。该法庭通常由一或三名法官组成,可由当事方直接选择。与州法庭上的程序不同,当事方可以规定与程序有关的具体步骤,例如:仲裁员的选择、执行仲裁程序的时间和地点、争议的裁定规则、仲裁程序的语言。

仲裁法庭裁决的有效性与州法庭决议在由州法庭认可或宣布其生效后的有效性相似。即使双方同意仲裁,但如果原告将案件提交给州法庭,并且被告未表示反对,则争议可由州法庭解决。

一般而言,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法庭须有书面协议。双方还可达成一项妥协(当争议已存在时)或一项仲裁条款,并将其作为双方达成的协议的其中一项条款。

当事方可以自由选择仲裁法庭。他们可以将争议提交给其中一个永久仲裁法庭,也可以建立一个临时仲裁法庭。当事方可以决定仲裁程序的许多要素,其中包括仲裁员的选择、仲裁法庭的选择、执行仲裁程序的时间和地点,以及仲裁程序的语言。

应该强调的是,在仲裁法庭上达成的决议或协议与在州法庭上达成的决议或协议具有相同的效力。

为获得这种效力,决议或协议应得到州法庭的认可,或由州法庭宣布其生效。认可(“uznanie”)涉及不能强制执行的裁决,例如确定权利或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裁决,或形成权利或法律关系的裁决。宣布执行(“stwierdzenie wykonalnosci”)涉及可以强制执行的裁决,例如判给金钱的裁决。之后仲裁裁决即告生效并可执行。

如果州法庭拒绝认可或宣布执行在仲裁法庭上达成的决议或协议,则不能将在仲裁法庭上达成的决议或协议视为与在州法庭上达成的决议或协议具有同等效力。这意味着仲裁程序实际上不可执行。

波兰法庭裁决的强制执行

下列法案适用于波兰法庭裁决或判决的强制执行:

• 波兰规章 –《民事诉讼法典》;

• 共同体规章:例如:2000 年 12 月 22 日颁布的涉及民事和商事管辖权以及裁决认可和执行的 44/2001 号理事会规章;

• 国际协议。

按照《民事诉讼法典》条款的规定,强制执行的依据是一份可强制执行文件,即随强制执行条款提供的强制执行权力。

强制执行权力的示例如下:有效的法庭裁决,无效法庭裁决仍受即时强制执行性(凭即时强制执行性指示)制约;州法庭上达成的和解;仲裁法庭的裁决;仲裁法庭上达成的和解;债务人提请执行所使用的公证证书,以及欧盟国家法庭的裁决。

在下列情况下,强制执行的启动方式是:

• 在一审法院提出请求时依职权启动;

• 在债权人的请求递交给相关地方法院或执行官时;

• 在有资格的权力机构(法庭或起诉人)请求时。

费用示例:

• 强制执行金钱利益 – 提出的索赔值的 15%;

• 索赔的保证金 – 索赔值的 5%。

举例来说,可以通过下列各项实施强制执行:

• 动产;

• 薪金;

• 银行账户;

• 不动产。

在欧共体的各项规章中,最重要的是 2000 年 12 月 22 日颁布的有关民事和商事管辖权以及裁决认可和执行的 44/2001 号理事会规章。

根据该规章条款的规定,在某个成员国作出并可在该成员国强制执行的裁决应在其它成员国的任何有关当事人提交申请时强制执行(如果裁决在该成员国也宣布为可强制执行)。

索赔应提交给被告常驻地的一审法院。与认可有关的案件由地区法院进行裁决,通过由三名法官组成的陪审团对案件进行听证可能较为适当。

应通过参考被请求强制执行一方的常驻地点或强制执行地点来确定地方管辖权。

按照规章的规定,提出申请的程序受请求强制执行时所在成员国法律的管辖。

如果决议的一部分不能实行,则可以根据能够执行的决议部分裁决可行性。

提交要求的文件后,决议的强制执行便立即得到确认。在仲裁程序的这一阶段,被告不能提交任何声明。这能够防止原告遭受被告的不利诉讼,例如,所有权再分配方面的诉讼。各方均可对裁决宣布强制执行的决议提出上诉。

支付另一方的费用、债券发行

按照基本原则,败诉方必须在对方提出要求时向其支付适度行使权利和进行辩护所必需的费用。

必需的程序费用包括:

诉讼费用;

到庭费用;

与损失的收益相当的费用。

法庭有权在能够证明法人实体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承担费用时免除其诉讼费用。

到庭费用和与损失的收益相当的费用不得超过法庭上雇佣的辩护律师的薪金。

以下是法庭诉讼中所产生费用的示例:在与非所有权有关的案件中收取的固定费用;费用不得低于 30 兹罗提,不得高于 5,000 兹罗提;在与财产权有关的案件中收取的比例费用;其金额为诉讼或审查主体金额的 5%,但不得低于 30 兹罗提,不得高于 100,000 兹罗提。

必需的程序费用还包括调解费用。

如果达成妥协,则取消相互间的诉讼费用,除非双方作出其它决定。

诉讼的联合参与方以平摊方式退回诉讼费用。

根据一般规则,在由州法庭或仲裁法庭审判的案件中,一方可以请求判给抵押品。当一方提出实现可能性很大的索赔时,法庭将判给抵押品和法定权益。

除上述情况外,在波兰或其它欧盟成员国没有常驻地、逗留地或所在地的原告必须在被告提出要求时缴纳保证金,以保护诉讼费用。

举例来说,原告在下列情况下不必缴纳保证金:

原告在波兰拥有的财产足以负担诉讼费用;

原告已获得诉讼费用豁免;

在双方同意服从波兰法院管辖权的情况下。

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出现保证金不足的情况,被告可以请求追加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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