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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5年外经贸发展资金
时间:2015/5/21 点击次数:2226

津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制定了天津市2015年外经贸发展资金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申报指南。现将全文转发如下:

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5年外经贸发展资金

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加大境外重大市场开拓力度,支持和引导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根据《天津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制定了天津市2015年外经贸发展资金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申报指南。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专此通知。

 

    附件:1.2015年天津市外经贸发展资金境外投资事项申报指南

    2.2015年天津市外经贸发展资金对外承包工程事项申报指南

 

市商务委  市财政局

2015年3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2015年天津市外经贸发展资金

境外投资事项申报指南

 

    根据《天津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支持方式及标准

    对2014年我市企业从事以下境外投资业务给予补助。

   (一)办公场所房租补助

    对当年在境外依法设立贸易型企业和办事处的我市企业给予首年度境外办公场所房租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50%,每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每个企业当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办公场所系企业自行购置的,参照执行。

   (二)注册资本实际到位额补助

    对我市企业当年在东盟地区投资设立生产型企业或对原生产型企业增资的,按不超过注册资本中方实际到位额或新增注册资本中方实际到位额的5%给予补助,每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万元。

    当年已获得其他中央、地方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二、申请条件

   (一)项目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和银行信用良好;

    2.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3.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二)申请项目必须具备的条件

    1.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

    2.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依法生效;

    3.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注重环境保护,尊重当地风俗,履行社会责任;

   三、申报材料

   (一)业务资金补助申请及境外企业业务开展情况的书面报告;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境外投资证书复印件;

   (四)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复印件;

   (五)资金汇出证明复印件。

    申请房租补助的还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发票复印件,系购买办公用房的,需提供其购置房屋的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均需加盖公章,涉及外文的需提供翻译件。

    四、申报程序

    申请项目单位应于2015年4月24日前向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送申报材料。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对项目单位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联合报送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报送时间:2015年5月11日前。报送地点:天津市和平区哈尔滨道18号(青年宫大厦)1208房间。联系电话:58366520—23。

 

 

 

附件2

2015年天津市外经贸发展资金

对外承包工程事项申报指南

 

    根据《天津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支持方式及标准

    对2014年我市企业从事以下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给予补助:

   (一)对新签总承包大项目合同额5000万美元至1亿美元给予5万元补助,合同额1亿美元以上至5亿美元给予10万元补助,合同额5亿美元以上给予20万元补助;

   (二)对总承包企业将部分工程建设内容交与我市具有承包工程资格企业分包的,给予总包企业不超过10万元补助。对企业间组成联合体投标或实施境外工程项目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万元补助;

   (三)对境外项目设计咨询服务营业额在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

   (四)对企业及其境外子公司,总包或分包境外工程项目开具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保期保函发生的境内外手续费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每个企业补助不超过80万元。

申请项目发生的费用和项目合同生效或中标时间在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二、申请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和银行信用良好;

   (二)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三)按照《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报送统计资料,并及时填报《对外承包项目数据库》相关资料;

   (四)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

   (五)企业服从商务主管部门对业务的监督管理;没有发生重大劳务纠纷事件和境外安全责任事故。

    三、申报材料

   (一)业务资金补助申请及业务开展情况报告;

   (二)对外经济合作业务补助申请表;

   (三)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

   (四)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复印件,500万美元以上项目需提供商务部颁发的《对外承包工程投(议)标许可》;

   (五)合作项目商务合同副本;

   (六)申请保函手续费补助,需提交保函文件、费用支出凭证、单据。《对外承包工程保函费用补助项目汇总表》、《对外承包工程保函费用补助项目情况表》;

   (七)申请设计咨询补助需提交统计年报表;

   (八)申请大项目补助和联合承揽补助,需提交相关合同或协议。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均需加盖公章,涉及外文的需提供翻译件。涉及表格请企业登陆天津外经网(网址:http://wjw.tjcoc.gov.cn)下载。

    四、申报程序

    申请项目单位应于2015年4月24日前向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送申报材料。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对项目单位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联合报送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报送时间:2015年5月11日前。报送地点:天津市和平区哈尔滨道18号(青年宫大厦)1208房间。联系电话:58366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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